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场馆管理,提高体育场馆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,更好地为教学、训练和师生健身活动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体育场馆是我校开展体育教学、训练和体育竞赛以及师生业余体育活动的场所,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馆内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。
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的过程中,都有保证场馆安全、保持环境卫生、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二章 体育场馆用途与管理
第四条 体育场馆用途分为体育教学 (包含体育课运动队训练、学生体育俱乐部活动)、校内单位申请使用及业余体育锻炼:
(一)体育教学
1.体育教学的审批管理由体育教学中心负责,未经其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体育教学时间内占用体育场馆开展活动。
2.每学期初,体育教学中心向后勤集团报备本学期体育教学计划安排表,场馆管理员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表按时开馆,并对场馆、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。
3.教学计划外,如校内体育竞赛、教师备课等因体育教学工作需
要使用体育场馆的,体育教学中心应提前 1 个工作日 向后勤集团报备,并由后勤集团通知场馆管理员按时开馆。
(二)校内单位(含非体育类学生社团)申请使用体育场馆
校内单位(含非体育类学生社团)申请使用体育场馆的,原则上应在非体育教学时间使用。申请单位需提前 3 个工作日 向后勤集团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广州南方学院体育场馆场地预约表》 ,后勤集团确认非体育教学时间后进行审批,并通知场馆管理员按时开馆。
如在体育教学时间内申请使用体育馆的,申请单位应先向体育教
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,经体育教学中心审批并核实不影响正常教学后,方可向后勤集团进行申请。
(三)个人业余体育锻炼
校内师生 (含 3 岁以上教职员家属)可在非体育教学时间持本人校园卡、亲属卡及申请凭证刷卡入场锻炼。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,一经发现将取消该校园卡入馆资格。
第五条 后勤集团负责体育场馆的管理,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场馆的日常管理。场馆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职责,如因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或学校损失,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六条 在体育场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规定,服从管理员管理,自觉维护馆内秩序,保持馆内卫生,遵守活动时间。违反管理规定者,场馆管理员有权进行指正和批评教育,拒不改正者,场馆管理员有权要求其离开体育场馆。
第七条 体育教学时间内,原则上禁止无关人员入场。
第八条 体育场馆开放时间为:
体育教学:每周一至周五 8:00-21:45
业余锻炼:原则上每周一至周五 18:00-22:00 (体育教学时间除外)
每周六、日及法定节假日 8:00-22:00 (体育教学时间除外)
寒暑假闭馆。详细开放时间以教学安排为准,具体可查看体育场馆入口处张贴的每学期教学时间及开放时间表。
第三章 体育场馆使用要求
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体育场馆用途,需遵守场馆所属项目进行锻炼。
第十条 进入体育场馆必须穿软底运动鞋,禁止穿皮鞋、高跟鞋、钉鞋或其他容易损伤地板的鞋。否则,场馆管理员有权禁止其进入体育场馆。
第十一条 进入体育场馆前应清洁鞋底,以减少带入灰尘沙粒对地板的损伤。
第十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进入体育场馆;严禁在馆内吸烟;严禁携带宠物入内,馆内禁止婴儿车、机动车辆、 自行车、手推车等无关车辆进入 (场地维修车除外);严禁携带雨具入馆。
第十三条 请自觉保持馆内的清洁卫生,禁止携带食物、饮料等入内;禁止在馆内地面、墙面随意刻画、涂写等实施对场馆污染、破坏的行为。
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,禁止在馆内悬挂宣传画、横幅、展板,或在木地板上放置盆栽植物等装饰物。
第十五条 禁止拖动馆内木地板上的设施装置,如篮球架、排球架、羽毛球架等,避免损坏场馆地面。
第十六条 不得在馆内地板上粘贴地胶等大面积的密封胶,如举行展览会、迎新工作等人流众多的活动,应在地板表面铺设丙纶地毯进行保护。
第十七条 爱护场馆内各种消防、用 电设备设施,未经同意不准随意搬动或拆卸。造成损失者,须照价赔偿。
第十八条 场馆管理员须定期检查场馆使用情况,及时清洁洒落地面的水渍、污垢、 白色垃圾等,确保场馆整洁、卫生。
第十九条 场馆管理员须按照通风要求,定期对体育场馆进行通风。日常时段每周须保证通风两次,每年2-5 月潮湿天气须每日对体育场馆进行通风。
第二十条 未经总务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外借、出租学校体育场馆,否则按违纪严肃处理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使用体育场馆期间,活动性质须与申请人递交申请表格的活动范围相同,如出现与事实不符合,将终止已批准的场馆使用许可。
第二十二条 如因使用不当或未按要求私自携带违禁物品、食物、饮料等入馆,造成场馆设施损坏,需照价赔偿。
第二十三条 如申请单位严重违反上述要求或多次出现违规使用场馆行为,将不再受理其使用申请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南方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。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与此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